图为乘警出乘前整理警容。 福州铁路公安处供图
张邵军和刘子璞是福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执勤警务队的一对铁路警察师徒,虽然刚搭档不久,但是默契感十足。
自1980年从警开始,张邵军先后在福州铁路公安处押运队、巡警队、车站派出所、乘警支队工作过,获得过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个人嘉奖等诸多荣誉,是警队里的好榜样,更是年轻民警的“好导师”。刘子璞则是2022年新入警的“00后”。在张邵军的带领下,他认真学习列车值乘经验、列车规范执法等各种警务技能。面对从警生涯的第一个春运,他充满着好奇与期待。
领取完出乘装备,做完岗前体检和酒精测试,这对师徒便动身前往福州火车站。
作为福州火车站返乡客流最大的农民工专列,春运期间,K1268列车基本都是满负荷运转。检票口一开放,乘客们就鱼贯而入。为了确保列车安全,在车站检票旅客进站上车前,张邵军就带着刘子璞对列车进行了一遍全方位的检查,确保列车在运行途中的安全。
10时45分,列车缓缓驶离福州站,张邵军招呼着列车长和检车长碰头后,师徒俩开始去巡视车厢。当两人巡逻到16号车厢时,一位老年旅客拉住张邵军,向他们求助。
图为乘警在达州站维护旅客上下车秩序。 福州铁路公安处供图“老人家,你有什么事需要解决的?”张邵军停下脚步,仔细询问缘由。原来老人姓徐,今年已经75岁了,前阵子刚因病动了手术,因四川老家亲人出了事故,他便急着从福州赶回去照顾。匆忙之下,他没有买到卧铺票,只能坐硬座车厢。时间一长,身子就开始吃不消了,希望能补一张卧铺票。面对老人的需求,张邵军立即找到了列车长,帮助老人补好了卧铺票,又帮助他在新车厢安顿好。
春运旅客增多,列车停站也比较多,旅客上下频繁,极易造成旅客丢失贵重物品事件,需要不停巡视。每到一站,师徒俩都会奔波在车门口,不停地去提示疏导拥挤的旅客。
列车途中临时停靠时,旅客陆某和何某因摆放行李发生了争吵,还相互推搡,引起了同车厢周边旅客的围观。张邵军接到车上工作人员报警后,立即带着徒弟前往处置。经过张邵军耐心调解,讲事实摆道理,最终矛盾平息,车厢秩序恢复正常。张邵军借此向徒弟传授了不少调解“真经”。
凌晨0时47分,列车驶离宜昌东站。“夜间是旅客最容易犯困的时候,也是贵重物品最容易丢失的时候。我们要在重点时段和区段加大对车厢的巡视力度和频率,提醒旅客看护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张邵军一边巡视着车厢,一边小心叮嘱着徒弟。
凌晨1时30分,忙了一整天的师徒二人终于好好坐下来,交流总结发车以来的工作情况。新老乘警的“接力棒”完成了交接。
经过26个小时的长途旅行,列车终到重庆北火车站,师徒俩对车厢进行安全检查完毕后,又马上准备做好重庆北返回福州的K1270次列车值乘工作。
刘子璞告诉记者,第一个春运意义非凡,让他终生难忘。“师父虽然要退休了,但他把从警40多年的经验都传授给了我,未来我也会踏踏实实站好每一班岗。”刘子璞如是说。(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